(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员结构比例和领导职数等机构编制工作;协调市级各部门及县区之间的权责划分。
(三)负责审核审批市直各部门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审核和调整县区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总额;负责审核市政府派驻外地办事机构的机构编制;负责省委编委下达的各类专项编制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拟订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核调整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审批调整市、县两级所属的副县级以下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指导、协调市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
(五)负责机构编制政策法规的解释、清理、汇编工作;承担、参与有关行政复议工作;负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理论研究工作。
(六)监督检查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三定”规定、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政策法规的落实、执行情况;负责全市机构编制的法制建设,建立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约束机制;负责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的预防和查处;负责全市机构编制考评奖励工作。
(七)负责贯彻落实事业单位登记、社会信用代码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市直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负责市直机关、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指导、协调、检查县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开展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
(八)负责全市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机构编制信息宣传和统计工作;负责全市机构编制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县区机构编制部门自身建设工作。
(九)负责全市机构编制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机构编制责任审计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市委编委和省委编办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