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方法的调研报告

【来源:秦州区编办 | 发布日期:2014-01-14 】 【选择字号: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方法的

调 研 报 告

   根据我区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对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调研。

一、我区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区开展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基本上仅限于一年一度的年检工作中实施,日常到事业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几乎没有,方法和手段较为简单。总体上看,开展年检工作较积极和规范,年检率达到100%,但同时存在一些事业单位对年检工作不重视,因而造成年检工作拖拉和超过规定的时间才申报年检,一些事业单位需要催促几次才申报年检。开展登记工作方面,已较为规范和统一,能按国家和省的布置和要求去做,受理登记能严格把关,登记机关能做到不符合法人条件的不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不受理;登记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并且每个事业单位建立一个档案,按照一定排序存放于专门的档案柜里。
   二、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999年启动登记管理工作以来,登记机关能按照中编办和省编办的部署和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登记管理工作,由于此项工作是机构编制部门的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登记机构都在摸索中前进,因而开展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工作遇到不少难题,也存在若干不足。

(一)登记管理机构人员力量普遍薄弱。目前我区登记管理机构只有人员12人,并兼职负责编办的其他工作;

(二)监督管理手段单一。目前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的处罚方式只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警告”和“撤销登记”两种,没有经济处罚手段;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手段往往也只限于年检,但由于一些事业单位对年检工作不重视,造成年检工作拖拉,年检时间越拖越长。不少登记机构反映,由于处罚手段不够强有力,登记管理机关对有问题的事业单位往往也只能“干瞪眼、干着急”,未能引起这些单位的足够重视。

(三)事业单位对登记管理工作认识不深、重视不够。目前很多事业单位对登记管理工作认识不深、重视不够,认为登记与不登记一个样,不登记照样可以运作,有些登记管理机构的领导对此项工作也不太重视,平常只是作为编办的一项附属工作,只安排个别人兼管此项工作,对监督管理更是不知如何开展,也没有安排时间进行监督管理的研究和落实。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不少事业单位没有真正发挥法人的作用,还受主管部门的牵制,不能独立对外开展社会活动,因而对法人登记缺乏积极性,登记的作用和效果不明显;二是一些地方市场发育较慢,不少事业单位只靠主管部门的指令性计划进行运作,不须进入市场开展活动,参与竞争,因而没感觉到法人证书的作用;三是不少地方相关机构没有按中央编办等十五家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联合,共同提高法人证书的效力和权威性,让本地事业单位形成了“有没有登记一个样”的错觉。 

 四)登记管理机构理论研究和创新工作有待加强。目前各级登记管理机构由于人员力量较薄弱,往往只忙于应付日常的登记发证工作,而无暇进行登记管理理论研究及创新以及开展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特别是现场监督管理,重登记轻管理是目前各级登记管理机构普遍存在的不足。

三、加强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的思路及建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主要是外部监督,也即是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登记事项和社会活动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的形式包括一年一度的年度检验和实地检查。为了强化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将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落到实处,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抓好监督管理工作。

(一)抓好一年一度的年检工作。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上一年度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验,确认事业单位能否继续存在的一项法定制度,它是登记管理机关强化对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每年一度的年检工作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高度重视,按照国家登记局的规定严把质量关,决不放松条件放弃原则。

1、年检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对年检不合格者,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出存在问题并下发《整改通知书》,限其在一至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效果显著、符合年检合格标准的,准予通过年检;整改效果差或拒不整改者,不予通过年检,并报经审批机关同意,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2、不按时年检者重新申请设立登记。对不按时申办年检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再为其补办年检手续,该单位如需重新获得法人资格,应按照申请法人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

3、执业许可证书或资质证书无效者年检不予通过。有些事业单位执业许可证或资质证书(如出版许可证、医疗许可证、计量授权证书等)过了有效期或未按时向有关部门申报年检,则应要求其执业许可证或资质证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再申请法人证书年检,如执业许可证或资质证书无法取得年检通过,则应通知其申请变更登记,删去相关业务范围。
 
    4、住所产权不明晰者年检不予通过。住所产权是事业单位法人的一项重要登记事项,也是事业单位能否正常开展活动的重要条件,因此,登记管理机关应明确事业单位的住所产权关系,可参照工商登记的做法,制发《事业单位住所产权(使用权)证明》表格。证明表格应包括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办公面积、使用年限、产权性质(自有、租用、借用、其他单位无偿提供使用等),规定填自有房产的必须附房产证,填租用的必须附租用期一年以上的租用协议及房主的房产证,填借用或其他单位无偿提供的必须附对方单位房产证和同意借用或无偿提供使用证明。

(二)注重现场核查和跟踪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向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并不是“万事大吉”,而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现场核查和跟踪检查,将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一是要进行定期检查。对经费自筹的、租用办公场所的、从业人员较少的、开办资金与业务活动不太相称的,与主管部门在人、财、物方面尚有些分割不清的事业单位,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二是要进行重点抽查。对有被投诉的、被司法部门或劳动仲裁部门查询的甚至已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事业单位随时上门检查。主要检查它们是否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是否按质按量完成国家下达的公益性社会任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单位招牌是否挂在办公场所醒目处,实际办公地点与证书上的住所是否相符,从业人员、办公场地、设备设施是否与所开展的业务活动相适应等。三是要进行实地核查。对申请设立登记及变更登记、年检和注销登记中有疑问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派人到该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三)积极探索网上监督有效途径。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积极利用网络手段和电子政务平台,通过国家登记局“事业单位在线网站”以及省直部门的网站和其他相关网站,探索对已登记的事业单位的登记情况和社会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的途径和方法,为各地开展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四)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应注重发挥有关部门的协作监督作用,积极联合财政、劳动、工商、质监、税务等十五家单位转发中央编办《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建立法人证书使用问题联络会议制度,每个部门确定一位联络员,每年召开12次联络会议,通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过程中各部门的配合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探讨提高法人证书权威性的有效途径。日常工作中也应经常与相关部门联络,沟通法人证书在使用过程中各个部门的配合情况。通过相关部门的齐抓共管,一些事业单位到有关部门办事因未进行法人登记而被拒绝,另一些单位因法人证书未年检也被有关部门拒绝办理相关业务,从而促使事业单位必须先到登记管理机关申办法人登记或年检,也使事业单位对法人登记重要性和目的意义的认识大幅度地提高,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社会上的知名度也会大大提高。

(五)注重监督管理的制度化建设。要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管,首先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制度,使监管有章可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的条款比较原则和概括,登记管理机关应在登记管理工作的实践基础上积极进行探索,不断总结登记管理的经验,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研究和制定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方面的有关制度,使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逐步做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并与组织、纪检、监察、审计、人事等部门联合发文,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登记行为和社会活动的监督管理作明确的规定。

(六)注重登记管理机关的自身建设。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管,是规范事业单位行为,保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加强对登记骨干的培训,组织登记骨干认真学习登记管理理论知识,特别是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对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登记骨干认识到,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监督管理,是根据国家行政法规,行使国家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行为,是一项严肃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登记管理机关向事业单位颁发法人证书后并不是“万事大吉”,而是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对各事业单位单位法人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使事业单位走上“依法活动、按章纳税、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轨道。
    (七)要加强监督的处罚。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对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所采取的处罚手段应贯彻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对于情节较为轻微的,登记管理机关应责令事业单位限期改正或作出书面检查;对于情节严重或对登记管理机关的责令改正拒不执行者,登记管理机关应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的手段进行处罚:
       1、事业单位法人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印章的,登记管理机关应责令其立即改正,并要求其作出书面检查;拒不改正的,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2、事业单位法人使用假证书、假印章或假年检标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没收其假证书、假印章、假年检标记,责令其立即改正,并责成举办单位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3、事业单位法人接收捐赠、资助不符合《条例》规定或违背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经审批机关同意,撤销其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4、以欺骗、贿赂或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伪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活动,并报经审批机关同意,撤销其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超越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纠正,拒不执行者,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直至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