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来源:业务科 | 发布日期:2014-06-03 】 【选择字号:

  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为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登记和年检率,摸清情况,找准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促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向更深层次、更高层面发展,去年9月、今年5月,按照单位领导的安排,我到市直和部分县区就事业单位登记年检情况进行了一次调研。

  一、存在的问题及主要原因分析

 (一) 宣传力度不足,认识上存在偏差。一部分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对登记年检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正确的认识,重视程度不够。部分事业单位认为登记与不登记、年检与不年检没什么两样,都不会影响单位的工作开展;有的事业单位怕参加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后,就与主管部门失去联系,对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信心不足;部分举办单位对下属事业单位仍然是通盘管理,不愿意让事业单位走出主管部门的襁褓,走向市场,主要是缘于本部门利益,把下属事业单位视为人员的蓄水池及财力的支持库,不愿意让所属事业单位参加登记。还有一些事业单位认为一切业务都以举办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本单位就不再进行年检了,因而产生一种厌倦情绪,能拖则拖,造成年检工作进度比较缓慢。

 (二)协调力度不够,配合上存在错位。中编办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15部委联合下发《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后,各相关部门都表示要积极配合。但从实际工作的效果看,除银行、质检部门对新开户的事业单位要求提供《法人证书》外,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意识不够强,继续沿袭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实施以前的工作程序,将查验《法人证书》视为额外负担。有的事业单位在参与竞标需要用到《法人证书》外,平时就起不到什么作用了。因而使查验证书在某些部门流于形式,变相为不参加登记年检的事业单位开了绿灯。

 三)制约力度不足,监管手段疲软。根据《条例》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没有参加年检的事业单位,可以暂扣《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撤销登记并收缴《法人证书》和印章等处罚。但在实际工作中,一是大部分事业单位承担着社会等公益职能,是社会生活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一环,无法也不可能停止其业务活动;二是对违反事业单位相关条文的单位进行处罚。不予理采的又该采取什么办法,没有规范的文本可循等。三是按照“谁许可、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事业单位的审批机关对事业单位负有刚性的监管职责,而事实上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因此,目前对事业单位的制约力度、监管手段显得苍白无力。

 (四)法人登记管理职能落实不力。一是年检追赶“工期”降低了质量。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年检任务,追赶“工期”降低质量的现象比较普遍。《细则》规定登记机关年检中要在11个方面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接受申报后应有一个调查、审查、核准的过程,但因登记机关人手不够和时限的原因,在事业单位申报时审查把关不严随即给予办理年检手续。如住所、房产证必须由房管部门出具才有法定效力。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事业单位的房产由其主管部门无偿提供,即由主管部门一纸证明了事。登记机关以此为依据颁发了法人证书,登记情况与实际是否相符,缺乏深入调研,责任风险长期隐含,事业单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无从体现。

 (五)经费困难,直接影响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年检标签、表册印制、报纸公告都需要经费支出,但事业单位登记费取消后,各县区事业登记费至今没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于我市7个县区其中6个属国家级贫困县,财政保增长、保稳定的压力较大,把事业登记费列入财政预算也很困难,加上报纸收费昂贵,致使部分县区事业单位公告事项长期无法办理,事实上也造成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程序的被动违法。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让事业单位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转变为市场主体,意义在于事业单位有了合法身份后可以独立进入市场,不仅自身利益得到保护,而且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为了推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不断提升登记管理水平,在把握长远目标与现实条件的前提下,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 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监督检查。在宣传方面来讲,要在宣传意识、宣传内容、宣传方法上有明显改进。在宣传意识方面,要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及相关知识的宣传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把宣传工作长期坚持下去;在宣传内容方面,要充分宣传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改革等大背景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要求,充分宣传事业单位登记后享有的民事权利及对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优势,宣传事业单位登记是明晰举办主体与所属事业单位民事权益,使举办主体脱离为所属事业单位承担无限连带民事责任的重要举措等;在宣传方法上,着力抓好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培训工作,还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开展广泛宣传,为登记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社会氛围。与此同时,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完善监督检查内容,健全监督检查手段,合法有效地履行《条例》所赋予的各项法定职权。一是按《条例》要求将所有事业单位均纳入监督管理视野,对未参加登记的要督促其参加登记,对已登记的要监督其日常活动,纠正长期以来对未登记事业单位放任自流的错误认识;二是全面履行《条例》中赋予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年检及日常监管等手段对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监督管理的各个方面,对未登记的更要加大督查力度。

 (二) 加大协调力度,规范职责行为。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协同机制,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工作关系。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通报同级编办,编办也要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情况,依据登记管理机关掌握提供的情况,适时调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对那些名存实亡、多年未开展业务活动的及时撤销;对规模过小、职责单一的要进行资源重组。

 (三) 加大配合力度,巩固登记成果。一是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提高法律意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央编办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15部委联合下发《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的要求,主动承担起协调其他部门加大检查《证书》使用力度工作的责任,逐个部门地落实具体的操作规定,使文件精神成为可操作性强的工作规范;二是要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及时通报登记管理信息,使各相关部门及时了解未办理登记、年检的事业单位,在其办理相关业务时必须提供《证书》,以证明其身份,对不提供《证书》的,予以拒办相关业务,以体现《证书》的作用和使用价值。三是继续发挥编制部门在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中的作用,在职能、编制配置、机构审批、《实名制管理册》审核等方面,必须查验《证书》,将其视为办理工作的必备材料之一,共同把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关。

 (四) 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业务素质。上级业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网上登记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从理论上、实践操作上进行培训和学习,对新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统一规范解决登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以进一步提升登记管理水平。一是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条例》和《细则》,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熟悉工作程序,做到执行政策法规不走样、不变通,按照“成熟一个登记一个”的原则,把真正符合法人资格条件的事业单位予以登记,不符合法人资格条件的予以注销。二是年检工作要结合各地实际,对年检截止日期做适当调整。

 (五) 建议省局协调省财政下发专门文件,将县区事业单位登记费列入县区本级财政预算,或由省上给予县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专项补贴,以推进县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顺利进行。